◎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符合下列之一者,應參加健保:
一、依據健保法第8條規定,參加健保前6個月設有戶籍者,無論在臺是否有工作,都要加入健保。
二、在台灣地區工作的受僱者,自工作日加保,不受設籍6個月的限制。
三、最近2年內曾經有參加過健保者,不受設籍6個月的限制。註:102年1月1日以前投保等待期為4個月,曾有投保紀錄者,則不受4個月等待期之限制。
◎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但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明文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參加健保。
一、在臺居留滿6個月者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喪失投保資格規定健保法第13條規定,有下列情況的人不可以投保,已經投保的人,必須退保:
一、失蹤滿6個月的人:如因遭遇災難失蹤,可以從災難發生的當天起退保。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戶籍遷出國外、在臺居(停)留期限屆滿的人。
◎投保身分的順序健保法第11條及第15條規定,有工作的人應由工作單位辦理投保;沒工作但可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投保的人,應到配偶或直系血親的工作單位,以眷屬身分辦理投保;沒有工作而且沒有可依附投保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時,應到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