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停保期間暫停健保醫療給付。
一、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7條,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辦理停保。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二、請填妥『停保申請表』,經投保單位向健保局提出申請。本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可委託在臺親友攜帶本人及受委託親友的身分證件、印章,向投保單位辦理停保。
三、出國後申請停保者,以申請表件送達健保局之日為停保日,不可追溯至出國日為停保日。
四、未辦理出國停保者(依法即屬繼續加保),回國後不能申請追溯補辦停保,或要求退還出國期間已繳納的保險費。
◎出國停保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
一、合於停保資格者,停保期間暫停繳納一般保險費。
二、合於停保資格者,於核定復保後,停保有效期間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得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
◎返國不論停留期間長短,應自返國日起復保、繳納保險費及恢復健保醫療給付。
一、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二、請填妥『復保申請表』,檢附戶籍相關資料及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影本,向投保單位辦理復保。
三、未辦理返國復保,仍然要追繳返國之日起之保險費。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須等到返國才能辦理復保。
四、返國後如有再次預定出國6個月之情形,必須重新選擇是否停保;如果選擇停保,應重新提出申請。 境外就醫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保險對象於國外就醫之自墊醫療費用,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5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辦理,有關申請條件、申請期限、申請文件及核退費用標準等,說明如下:
◎申請條件: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疾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
◎申請期限:自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保險對象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書據,向投保單位所在地之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區業務組提出申請。
一、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與原本相符之影本,及「無法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聲明書」,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三、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非中、英文,請檢附中文翻譯。
四、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五、自99年4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核退在大陸住院5日(含)以上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區業務組於實務作業中認定有查證必要之案件,其所檢附之收據正本及診斷書,必須先於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驗證,才能據以辦理核退。
◎核退費用標準: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核退案件,由保險人核實支付,惟訂有上限,以保險人支付國內醫學中心平均費用標準為最高之上限額,並每季公告,可於中央健康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nhi.gov.tw查詢最新資訊。
◎有關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格,請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nhi.gov.tw/ 一般民眾/自墊醫療費用之網頁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