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
2.職業駕駛執照。
3.公立醫院、衛生所、健保特約醫院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一份(限三個月 內有效,六十歲(含)以上申請者須檢附『60歲以上職業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表』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鍵合格醫院體檢合格後,始得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職業駕駛執照)。(體檢表應貼有本人相片)
4.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一張。(滿六十歲申請延長者或駕照已到有效期限一個月內者須檢附)
二、辦理地點:
1.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駕照異動窗口或通信換照方式辦理。
2.本站作業流程:服務台右側取號碼單→依電腦叫號至指定窗口→審核、收費、發件。
三、規費:
免費(如有換照者新台幣二○○元)。
四、注意事項:
1.職業駕照逾期審驗罰新台幣三○○元,逾期審驗日一年以上即逕行註銷駕照;逾審註銷之職業 駕照,可換領同級之普通駕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照前,不得駕駛汽車(否則一經查獲即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 鍰)。
2.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1條規定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 醫院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目前轄區有成大醫院及永達醫院辦理該項業務體檢請參考),檢具 『60歲以上職業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表』【請向服務台索取】,於駕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新照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惟職業汽車駕駛人 得憑年滿65歲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前述駕駛人屬計程車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3.如有違規請先清理。
4.職業駕照每三年審驗一次,年滿六十歲(含)以上每一年換照一次。
5.通信辦理者應備證件請附影本,並請附回郵掛號郵資25元(或利用郵政劃撥帳號03360922) 掛號郵寄所轄監理單位。
6.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汽、機車駕籍總歸戶,以最新戶籍地址為總歸戶地址,汽、機車駕駛 執照須同時辦理變更登記,已逾期汽、機車駕駛執照皆 須一併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