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新法 102年元旦上路,三種身分特別注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其中新增訂第三款條文: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駕車「自 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 起,1.未領有駕駛執照、2.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3.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為促使汽車駕駛人儘早建立養成酒後不開車之安全駕駛觀念與習慣,及考量職業駕駛人所涉大眾運輸安全之加強防患,針對上述三種身分特殊人員之酒精限 制標準採較為嚴格之標準,亦可跟進比照國外部分國家對於初領駕照及職業駕駛者之執法標準。
除了遵守規定避免觸法荷包失血外,亦免於酒駕肇事之血光之災,在此重申有關酒後駕車的處罰,除交通罰鍰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外,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及吊扣駕照一年,拒絕酒測除處新台幣6萬元罰款,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駕照;涉及肇事或酒測值達0.55mg/l以上,除依法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外,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一年,並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若酒後肇事致人受傷,吊扣駕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條規定,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