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情 書
受文者:中華民國交通部
主旨:
因一起遊覽車火燒26人命案,因部份媒體來賓信口開河、不實言論,造成外界不分清紅皂白的躂閥遊覽車業。交通部於此混亂之際未能出面平息外界不當訊息,反而藉此事件處處刁難業者,造成業者人心惶惶。本會履履善意建言,交通部卻仍一意孤行。於此之際,只好集眾力搏,期能還原真相、去遊覽車污名。也藉此行動,表達業者仰盼交通部上位者,對遊覽車管理層面給予永續性關注,對該管公務機關「公路總局」的作為,給予嚴正的檢討及督導,不容其以應付社會期許、爭功諉過之角度與心態,任意玩弄法規惡整遊覽車業,以期挽救瀕臨崩壞之遊覽產業。
說明:
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總)於95年梅嶺事件後,以整頓之名卻陷整個產業崩壞、肇事率居高不下、人命折損如草介。7/19這場火燒車事件,幾日以來,眼見公總又將重蹈覆轍,無不使人焦慮。一句惡意諉過太空泛,且有失公允。為讓新上位之首長及民眾瞭解原委,故將當時頒佈之行政命令逐一還原:
一、規定車高、車重、型式且溯及既往。一時間毀了多少家庭賴以為生的生財工具。
二、出車必備派車單(動員堪亂時期的產物)、合約書(涉及客戶隱私)、保養記錄卡(四個月內,不論到保養週期與否)、行車記錄器卡紙、每日檢查表、每月檢查表。車身雙側、車後貼滿警示、年份、規格、駕駛姓名、管轄機關電話;駕駛台上指定擺放執業登記證(一人得領五張)。就通識而論,這些徒具型式的作為,能提升行車安全嗎?就實務層面而言,只不過是徒增駕駛工作負荷罷了。
三、規定年份限管,超過年份的車輛不得行駛海拔500m/m以上、坡度8%之公路。並提倡公務機關用車三年內、學校用車五年內、一般社團七年內。業者為想存活下去,在須汰舊換新、增車時,居於成本效益考量,誰願意花重金購入安全係數高(配備齊全、功能性足)、耐受度足的高檔車?只能買低價位所謂的陽春車將就著用。這政策背後隱藏之動機值得玩味!
關於年份限管於目前雖已有部份放寬,但已造成消費者「新就是好」的既定觀念,即便政策放寬,消費者心態不改仍無法改變求新的事實。
四、以稽查之名,派出大量專業不備的文職人員(有時連工友都上陣),在高速公路、各景點大肆抄查。或許該管單位將查核車數、開單數列為考評,致部份稽查拿著雞毛當令箭,雞蛋裡挑骨頭的挑找毛病,連車身貼紙因日曬造成之色差、當置垃圾桶、營登證放置位置偏移…通通開單,基本罰款9000元起跳,造成稽查員與駕駛之對立。此段只能以惡搞、瘋整做結語。
五、以上略述公總近年來這些殺無赦、斬立決的霹靂手段。最後的成果就是劣幣驅逐良幣,對肇事或然率提升有所助益。
六、多年來,本會一直對公總提供建言:常年來所有肇事主責,最終結論總不離人為疏失。對現役中的駕駛員,國家須給予更多的資訊及教育訓練,來提昇資質。本會曾主動提供教材供相關單位用以提升空洞化之教學內容,卻仍未見採納引用。
七、除了法規面不完善造成的困擾,還有主管機關的管理不當,造成遊覽車駕駛嚴重超時工作,如旅行社所排行程過於緊密(尤以陸客團),完全忽略駕駛之體能負荷。一位應是人人敬重的專業駕駛人,用餐、睡眠都未有妥善安排,一整天都處於緊繃的趕路行程,而所得呢?有人計算過這些駕駛的付出與所得有成正比嗎?
八、政府未能進行總量管制,造成供過於求,致始業者必須削價競爭求生存,造成市場亂像。
陳情事項:遊覽車業者長期被不公不義的法規、政策打壓,壓到駕駛們苦不堪言,幾乎喪失呼吸的空間。今天我們要把所有的不平全部一一表述出來,要求我們的當家大主管給我們一個合理的交待。
一、遊覽車打造是經國家認證單位核可的,領牌前還需經監理站複審始能領牌。為何被冠上拼裝之名?請交通部正式發佈新聞稿澄清遊覽車不是拼裝車。
二、因火燒車案引發安全門相關問題,車輛取得時是經核可的,每每驗車也是沒問題的,怎能因一單一事件的發生則將過失算在遊覽車身上呢。請交通部將7/19日起因安全門而被開立之罰單全數收回註銷。
三、正式公告廢除人命分等級的不平等制度,不得限制任何單位使用幾年車之規定。取消車身年份、駕駛姓名標識。
四、執業登記證採一人一證,證從人不從公司。免除每到一家公司就辦一張證的麻煩,及公司於員工離職時未立即辦理註銷之困擾。
五、全國甲類限管道路全部清查,要立牌須當地民代及本業同意。甲類禁行管制路線,不得分車齡有差別待遇。
六、車輛稽查僅限國家風景點、國道休息站。對可立即改善之疏失不得開立罰單,以勸導及確認有立即改善之實即可。
七、合約書、派車單、保養記錄卡、每日檢查表、每月檢查表隨車攜帶,對行車安全並無助益、徒增駕駛困擾,請刪除此規定。
八、車輛定期檢驗恢復舊制,五年內一年次、五年後一年二次。
九、落實總量管制,不得再增車,擁牌未掛不得逾六個月。
十、嚴格禁止領有補助款之公車跨足遊覽業務,即使擁有路權亦不得行駛,一旦發現經申訴直接由監理單位開單重罰。
十一、陸客團工時每天總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含客人上車前一小時整備,客人下榻後一小時整理)。
十二、退傭部份本就是本業勞務所得一部份,應有合理分配權利,要求觀光局介入訂定標準。
十三、對交通部所謂22項改善政策,應重新審議,並應邀本業勞團(本工會)參與討論,無異議後始得發佈執行。
陳情人:
新北市遊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暨
全國遊覽車從業人員代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